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0-01-13 16: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吸引外来资本和本地资本进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的外来投资企业、二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县内新办企业(不包括改制、合并和分立企业),同时适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流转等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除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情形外,企业用地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协议地价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及投资规模具体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和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第六条 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本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取得相关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按10年、20年或30年等年期出让工业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上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10万元(净地价);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8万元(净地价);对属于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等对我县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和就业有重大贡献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6万元(净地价)。
第七条 从事工业、旅游项目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的可以奖励形式返还县级留成部分的30%,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协商签订协议后,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的30%,方可建设。
第八条 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 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基本的“三通一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节 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加工制造业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补,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条件给予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0万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第二年以奖励形式减半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0万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第二年、第三年以奖励形式减半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0万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以奖励形式减半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第一年、第二年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第三年、第四年以奖励形式减半返还。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补贴3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委托本县物流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3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且转化成果的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给予1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除加工制造业外的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第一年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第二年、第三年以奖励形式减半返还。
第十四条 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优势品牌。
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市级每项2万元、省级每项5万元和国家级每项10万元的奖励。
企业创建的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证书的,经核实分别给予0.5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本县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且单个服务点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且本地农特产品占当年销售额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省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四星级以上酒店建设等产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四星级酒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五星级酒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七条 建设物流园区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车辆投资额)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建物流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且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以奖励形式返还。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的,按照《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19号)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免交3年厂房租金。3年期满后,企业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续租,也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3年分期回购,回购成本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除市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之外,县级财政按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对引进产业项目的个人(非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组织,按照先行向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备案登记,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的程序。
对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在项目落地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后给予个人(非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组织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投入固定资产实际总额的5‰,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10万元。已享受上级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引进的项目,按引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奖,奖励资金用于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对本县财政供养的国家公职人员引进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全额绩效工资的差额部分和年度绩效优秀等次的奖励金额合计,奖励给个人。
第三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整合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投资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县投资服务中心建立投资项目服务、协调、跟踪、代办机制,营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办事环境。对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市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政务服务配套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一把手亲自办、公章下来盖、手续上去跑”的约法三章工作要求,以最优质、最周到、最便捷、最高效的服务,全力保障好项目落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市、县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推进服务。实行企业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影响投资企业正常活动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减少入户执法的原则,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必须开展的检查事项外,其它检查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向县“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提出检查计划,由县“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县域范围选择落户地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负责制和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企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产业带动性强、产品附加值高、企业税收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到县内投资的,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省、市招商引资具体政策优于本规定同类条款的,执行上级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额,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成的联合评估小组认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补助向县投资服务中心申请,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牵头核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企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当年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威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威政发〔2016〕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