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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2020-01-13 16:13  来源:昭通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巧家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巧家行政辖区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县纳税的新建项目或企业(采矿、选矿、水电、风电及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投资总额均为生产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条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规定是巧家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审批、注册、登记、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  进一步开放外来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

                  

第二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项目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依法出让给项目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土地出让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的条件。土地出让期满后按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续期,依法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取得,重点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在我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选址不影响城市建设、集镇建设发展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不需征转。

第九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福利院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只收取土地成本费(包括征收、报批、开发及国家、省、市、县在审批土地过程中收取的各种规费)。对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福利院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

第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旅游项目,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坝区枢纽、配套交通设施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永久性报批的用地,旅游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需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生态旅游项目及生态修复项目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占用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对我县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工业项目上山,鼓励工业项目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挖掘和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节地型厂房的,可执行国有土地出让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及《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强化用地保障的意见》(昭市国土资〔2015〕79号)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弹性供地制度;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的,年租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或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等价格的5%计算收取;工业用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期。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协议)规定期限逾期1年未开工建设的(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事件除外,下同),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经评估测算,优惠部分由投资方补缴,并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投资商依据本土地使用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节  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完全享受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属国家鼓励类项目享受,限制类项目不享受)。

第十七条  为鼓励工业、农业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投资及发展,根据项目类别和规模由县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项目供水、排水、供电及道路、场平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1.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10%的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安排15%;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安排20%。

2.投资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10%的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安排15%;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安排20%。

3.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节  收费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三章  优质高效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县发改、工科、财政、国土、公安、环保、住建、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市场监督、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凡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与外来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属县级审批的项目,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属省、市审批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责任部门对口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谁引进、谁服务”的原则,项目引进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用地审批、安评环评、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促使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并建成投产。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门服务限时办结制。凡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属县级权限范围内且资料齐全、程序简便的一般事项即收即办;需要审核或现场勘查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料复杂的特殊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资料不齐全的,采取先预核后补办手续的办法进行预许可。属权限以外且需要逐级报批的,采取“跟踪服务、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的办法,由审批事项涉及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批复,并及时按有关程序办理、办结。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规模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授予“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铜牌,严禁任何部门对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绿卡”制度。由县商务招商局办理、县公安局制发“巧家县外来客商身份卡”(绿卡)。凡持卡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案件除外)对其人身、财产、住地(包括入住的宾馆房间)等进行非法检查。客商凭卡在县内享受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人才来巧家工作或创业,县人民政府免费为外地进入巧家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上述手续凭县招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其子女在巧家入学可择优选择学校。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签证,新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等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招商项目由县级领导实行全程挂钩联系,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和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土地、林地、规划、建设、环保、水保、安全、供电、通信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全县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5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的具体时限及说明相关理由。对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每年要选择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政策不落实、工作不落实,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按照纪检监察部门“问事、问人、问责”的要求,从严问责,予以严肃查处。配套的行政问责实施细则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县和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企业的参照本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巧家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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