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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20-01-13 16:04  来源:昭通新闻网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招商委办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补助对象:引进昭通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2.资金属引入市外(包括国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市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须在0.3亿元以上,国外、境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资金已汇入所投资的企业(应为在昭通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昭通市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3.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0.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项目到位资金认定 

(一)货币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形象进度材料。

(二)设备投入,提供设备采购证明材料。

(三)流动资金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及使用说明、使用情况。

(四)无形资产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研发报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等。

(五)其他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财务票据等。

第六条  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在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出据以下材料,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各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引资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后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和审定

(一)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在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并填写《昭通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二)审查

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后,引资人将《昭通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1.《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凭证)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当地政府及企业)。

5.引资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示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昭通市招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定

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市招商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奖励的引资人名单、金额进行审定。

第八条  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昭通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范偓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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