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19:0812月27日上午9时,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熊斌等10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作证罪,于2005年9月8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于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熊斌以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绥江丰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据点,以叙旧、聚会等方式为契机,采用支付工资、提供经济资助、许诺工程项目等手段,纠集、网罗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于2015年12月形成了以熊斌为首,熊兵、秦誌强为骨干成员,杨森、王超、蒋长志、田科及被告人陈涛、何一村、刘星相继加入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绥江县境内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骗取贷款、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组织大肆敛财提供经济条件,利用团伙势力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为使组织成员不被司法追究而实施了窝藏行为。另外,熊斌、秦誌强、田科、蒋长志等人还单独或参与实施了部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违法活动。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对熊斌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秦誌强、熊兵等9人,根据其所犯罪,数罪并罚后,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两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属于被告人个人部分依法没收。
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