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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公职人员注意,出差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云南有了新规定!

 2019-11-13 09:42  来源:@云南财政

昭通公职人员注意

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

云南省财政厅有最新规定了!


此前,曾报道过关于公职人员出差怎么交纳伙食费,如何领取市内交通费,三部门印发规定,且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戳标题回顾→《公职人员注意!最新规定出台:8月1日起出差餐费自行解决!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获悉,云南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印发全省执行。


《通知》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开具项目为“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



此前,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行〔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同时,《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省财政厅结合云南省实际,开展配套制度设计,及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印发全省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行〔2019〕198号)要求,针对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三、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9日

来源丨@掌上春城 微信(ID:kmzscc) 综合  财政部官网 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 云南省财政厅官网 @云南财政 微信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雷娟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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