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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带薪护理假来了!老人住院子女可请10至20天假陪护~

 2019-10-09 15:44  来源:都市时报

在全国多地出台护理假之后
很多小伙伴大呼羡慕
现在,咱们云南人的护理假也来了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家中老人生病住院都可享受10—20天的带薪护理假。

《条例》中,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福建、广西、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10余省份已出台了具体规定。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此外,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 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

《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

《条例》明确,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更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条例》明确,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以及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今年3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来源:都市时报综合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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