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屏新闻
2019-08-14 16:04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云南省将重点对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规划或规划不足以及建设、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治理。
《方案》明确了各类工作“时间表”: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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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项目未规划幼儿园不得开工建设
《方案》指出,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规划幼儿园,但已建成的城镇小区,要采取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此外,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或改扩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城镇小区实际需要的,县级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另外,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建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配套幼儿园验收不合格,不予以办理竣工手续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照标准完成配建;对缩建少建的,采取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挪作他用或闲置不用的均要收回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