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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一举抗诉六件行贿案件均获改判

 2016-11-07 08:39  来源:

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邵聪兰)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唐某某行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罚金的判罚。至此,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一并提出抗诉的六件职务犯罪案件,全部获得改判。

该案由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15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经审查查明:唐某某系鲁甸个体建筑商,为了顺利中标鲁甸县教育局的相关工程项目,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 先后两次向时任鲁甸县教育局长马某(另案处理)行贿3万元。2011年11月,马某任鲁甸县文屏镇党委书记(副处级),为了承接文屏镇相关工程项目及女儿工作的调动,唐某,又分四次向马某行贿7万元。鲁甸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3月21日,鲁甸检察院收到该案判决,同期收到的还有另外五件行贿案件判决。该六件案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鲁甸第一批适用新法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分别作出了认定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罚。

收到判决后,鲁甸检察院围绕审判程序、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处刑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认为:该六件行贿案件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刑法》适用应当“从旧兼从轻”,然《刑法修正案(九)》在主刑不变的情况下,对行贿罪的处罚增加了罚金刑。两者相较,显然修正前的《刑法》处刑较轻,因此法院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并处罚金,属法律适用错误。为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鲁甸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此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便有了上述判决。

同时对6件刑事案件进行抗诉,这在鲁甸检察史,乃至全市、全省都实属首次,经过二审便有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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