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9-07-18 15:4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要点,供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参考。收集整理难免有疏漏,政策的适用以相关职能部门解释为准。
卫计部门政策文件摘录
从2017 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 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9 类15 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 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 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1 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 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关于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因人口按照4∶6 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 的比例承担。
门诊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对28 种疾病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它城乡居民提高10 - 20 个百分点,达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90%)。
基本医保住院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它城乡居民提高5-20 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达到95%最高不超过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80%——85%,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扩大医保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 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 项。36 种国家谈判药品、20 项康复项目纳人医保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它城乡居民提高10-20 个百分点, 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25 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 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医疗费用兜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 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 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6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交付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一站式”即时结报。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及时结算。
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9 类15 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确保2018 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
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2017 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100%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 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 次健康体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 元,由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 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 ∶ 4 的比例承担。
——《昭通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 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168 号) 发文单位: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7年10 月25日。
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实现全部达标。2018 年,未达标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按照标准实现全部达标。具体标准为: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 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离,医疗设备齐全的村卫生室;以县为单位,每千人口农村常住人口不少于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 名乡村医生执业。原则上,农村常住人口在300 人以下的村卫生室,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常住人口为3000-5000 人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9 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常住人口为5000-8000 人的村卫生室, 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8 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农村常住人口在8000 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7 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促进因病致贫返贫人员信息精准。组织开展2018 年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维护, 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以各县为主的卫生计生系统的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认真核实核准病情及致贫的主次原因,严格按照“三个一批”(大病救治一批、慢病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进行分类管理,并准确录入疾病费用信息。
严格四重保障政策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四重保障”各个层级的保障作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实施兜底保障,或与相关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年终再一次进行核算,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住院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云南省健康扶贫30 条措施》要求,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导致因病致贫返贫。实施门诊待遇倾斜的28 种疾病,由各地组织未办理慢特病门诊卡的建档立卡患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以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其待遇享受。
压实大病专项救治工作。2018 年将官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实现大病专项救治覆盖所有患大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稳定签约数量、巩固履盖面的基础上,确保新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优先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等慢性疾病患者以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约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 每年提供1 次健康检査、不少于4 次的面对面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督促肺结核病患者规律服药, 确保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率提高到90%以上;为65 岁以上签约老年人提供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以及体格检査、辅助检查等服务;为签约孕产妇提供孕期5 次产检和产后2 次访视服务;为0-6 岁签约儿童提供各年龄段儿童健康管理、健康检査和预防接种等服务,服务信息录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落实慢病约可开具不超过2 个月的长期处方和上级处方可延伸到基层的药物政策,减少群众多次往返。
全面落实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和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机制。2018 年做到县城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清除“手工报账”和“群众跑展”
规定点医疗机构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诊疗行为, 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严格出入院标准,切实做到能在基层住院箈疗的不转上级, 确需转往县城外住院治疗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医疗机构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收治病人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享受的医疗保障政策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的建档立卡贫困虑者或家属应及时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补办转诊转院手续。除急危重症以外,县、乡医疗机构不为建档贫困人口开设专用窗口、专门病房等“绿色通道”。省州市三级公立医院可预留一定床位,用于收治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疑难重症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为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顶替就诊、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等不良行为,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规定,明确不予以保障。严格控制医保统筹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建格立卡贫困人口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出医疗总费用的1%、2%、3%,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2018 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云建扶办发〔2018〕2 号)发文单位: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2018 年6 月10 日。
(一)严格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明确的“四重保障”政策。各地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购买或新增额外的保障。
(二)严格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明确的医疗费用报销倾斜政策。对各地自行出台的健康扶贫政策,超过《云南省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要求的报销比例或取消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三)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作用。大病保险起付线较高或不设起付线,作用发挥有偏差的统筹区域,可根据各地情况进 一步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减轻财政兜底保障压力,保障 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四)不允许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住院期间生活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和程序向民政等部门申请补助。
(五)定点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小病大治的, 产生的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六)定点医疗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开设“绿色通道”(急救除外)、设置专门结算窗口、专门诊室、专门 病房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七)未认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导致冒用身份 结算医疗费用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目录外费用占比不得超 出规定的控制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按普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报销。由此造成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云南省 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要求的,脱贫攻坚考核时对此类情况不视为未达标,但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提供相关痕 迹资料证明。
(十)“四重保障”资金未按月拨付,造成定点医疗机构 垫付资金过多,影响正常运营的,要立即整改,应采取预付或严格按月进行结算,并形成长效机制。
(十一)各地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简化 28 种慢性病和特殊病卡的办理流程和手续,可采取组织专家到乡镇进行集中诊断或组织患者集中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集 中诊断等方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及时办理慢性病和特殊病卡。
(十二)每年 3 月 31 日前,由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各州市进行数据集中比对、清洗,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正式统一的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数据,用于各部门工作规划、预算安排和政策落实,确保健康扶贫各行业部门基础数据横向一致,省、州、县、乡、村五级基础数据纵向一致。
——《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云健扶发〔2018〕2 号)发文单位: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2018年9月16日。
来源: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