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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检察院:准确适用逮捕条件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

 2016-03-06 16:09  来源:

本网讯 通讯员 马 勇“感谢检察官让他重回校园,你们拯救了我的家庭和孩子,谢谢你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立(化名)的父亲含泪向检察官说道。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李立因怀疑借故到其家上厕所的高某为盗窃者,便持家中的菜刀追砍高某,致高某受伤,案发后,李立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最终不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侦查机关遂提请该院批准逮捕李立。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虽未达成刑事和解,但在卷证据证实李立无法定的社会危险性,且李立系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的限制,正处于体力、智力的发育过程中,一般来说,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在思想上是不明确的,辨认力和自我控制力有限,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外界的影响。如果将其羁押,不仅会造成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其的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通过细心审查案卷,本案案情简单、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固定,李立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

综上,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至此,才有了开始的一段话。本案的处理,鲁甸县人民检查院通过准确适用逮捕条件,对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讼诉权利,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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