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9-04-01 11:26◆ 蒋法志
他们年轻气盛,经常集结在一起喝酒、上网、唱歌、打架,是在当地有名的“铁三角”。他们见到曾经结怨的人、看不顺眼的人,甚至听到摩托车油门声音大的车主,都要殴打。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短短一年间,他们多次结伙随意滋事、殴打他人,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在盐津县盐井镇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警方雷霆出击,这个团伙成为昭通市首个被打掉并审结的恶势力团伙。
案发:帮人打架
张海(化名)出生于1998年6月,家住盐津县盐井镇。
王刚(化名)出生于2000年6月,家住盐津县盐井镇。王刚父母在其很小时就离婚,双方对他基本都是不管不顾的。王刚慢慢长大点后,就成天泡在网吧里,需要钱时就找父亲或母亲要。张海和王刚在网吧认识后,成了好朋友。后来,王刚的父亲将王刚送到了河南一所武术学校学习。2015年,张海、王刚又认识了孟云波(化名,1996年9月出生),三人成了铁哥们,经常在一起吃喝、上网、唱歌、打架,在盐井镇“小有名气”,成为青少年中的“老大哥”。
2018年1月6日凌晨4时左右,梁某雷与好友胡某等人在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某KTV唱歌喝酒时,遇到之前有过纠纷的罗某、张某,欲报复他俩,就电话邀约好友王刚。王刚接到电话后,与张海、孟云波赶到KTV大厅内,商议对策后,在KTV门口等待罗某、张某。几分钟后,罗某、张某赶到,梁某雷用手指着罗某,示意王刚辨别罗某后,王刚遂上前殴打罗某,随即张海、孟云波等6人也上前殴打罗某,张某见好友罗某被打就上前劝阻,但因对方人太多无法阻止。张某遂上前殴打梁某雷,被其他人拉开后,梁某雷遂与张海、孟云波、王刚等人殴打张某。其间,张海拿了两个啤酒瓶,给了王刚一个,二人用啤酒瓶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系轻伤二级,罗某系头面部挫伤。2018年2月27日,张海、王刚亲属共计赔偿张某70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18年1月7日,张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1月10日,孟云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2月3日,王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2月4日,梁某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深挖:三人多次打伤他人
张海、孟云波、王刚、梁某雷到案后,通过征集线索、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调查、本人自述等,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张海、孟云波、王刚三人的另外几次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日23时许,李某(已判处)、朱某(已判处)等人在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一个三岔路口无故对杨某等3人实施殴打时,张海、孟云波、王刚闻讯赶到,与李某等人一起对杨某实施殴打,致使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系轻微伤。2017年1月24日张海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7年1月19日凌晨,张海在盐津县盐井镇老县城滨江路一家KTV被李某无意撞了一下,随后张海、王刚等人出包厢后,无故将李某的朋友易某打伤。经鉴定,易某系轻伤二级。2017年4月17日,王刚之父赔偿易某各项损失66000元。
2017年7月9日凌晨3时左右,张海、孟云波的朋友盛某在盐津县盐井镇老县城滨江路一家广告公司门口,与骑摩托路过的贺某、谭某志发生争吵,随后盛某邀约张海、孟云波前来,对贺、谭实施殴打。2017年7月17日张海、孟云波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2018年1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张海、孟云波在盐津县盐井镇老县城某酒店门口时,遇到绰号为“小石头”的男子,张海与“小石头”聊天时,罗某龙从旁边路过,“小石头”就让张海叫罗某龙过来,张海、孟云波无故对罗某龙实施了殴打,罗某龙见状便逃跑,张海拿路边的灭火器,孟云波拿起路边的塑料凳子继续追赶罗某龙,致罗某龙受伤。经鉴定,罗某龙系轻微伤。
2018年1月21日23时左右,张海、孟云波、王刚等人在盐津县盐井镇某KTV205包厢内喝酒唱歌,周某与其女友刘某在隔壁109包厢喝酒唱歌,因张海与刘某相识,当天又是刘某的生日,张海就到109包厢喝酒。张海走出包厢后认为周某看自己的眼神不对,心里不舒服。过了20分钟左右,张海、孟云波、王刚等人一起回到109包厢,张海用拳头殴打周某,孟云波、王刚等人也一起殴打周某,其间张海还在包厢内拿了一个啤酒瓶殴打周某。
周某受伤后,到盐津县公安局盐井镇派出所报案。张海追到派出所门口时又打周某,被派出所值班人员发现,并大声制止,张海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系轻微伤。
归案:速查速判 认罪服法
“1·06”案后,张海、孟云波、王刚、梁某雷4个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他们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取证。盐津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公诉阶段都提前介入,就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等提出了检察建议。
2018年6月7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海、孟云波、王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梁某雷犯故意伤害罪。
2018年9月,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海、孟云波、梁某雷案,王刚案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未公开审理。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海、孟云波、王刚在生活中结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多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海参与作案5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孟云波参与作案4起致3人轻微伤;王刚参与作案3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梁某雷为报复他人,邀约张海、孟云波、王刚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海、孟云波、王刚、梁某雷系共同故意犯罪,几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没有明显的主从特征,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张海、孟云波、王刚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张海、孟云波、王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梁某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刚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从轻处罚。张海、王刚的亲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刚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属于在校学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海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孟云波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二年零十个月;梁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审判后,4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不再上诉。判决书从2018年9月5日起生效。此案成为昭通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个被打掉并审结的一起恶势力团伙。
盐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办案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团伙案,作案次数、作案人数,都有恶势力团伙的特征。这几名涉事未深的青少年,有的在实施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他们血气方刚,江湖义气重,不懂法不守法,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虽然他们受到了法律的严处,但他们的故事值得社会引以为戒。离异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问题,都值得大家沉思和重视。
盐津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说:“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结合他们作案的次数、性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检察机关的起诉要求等,综合应用了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了规范量刑,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判和缓刑判决,及时教育了未成年人,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