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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21:41本网讯 通讯员 马勇 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在办理一起涉嫌盗窃罪的批捕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向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郭某有盗窃前科,在郭某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送其维修时,向某发现该车龙头锁已被破坏,却不闻不问,仍然将摩托车修好。向某的行为虽未触犯刑法,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应当履行“发现盗窃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义务”,其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控,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
自“8.03”地震以来,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在我县一直呈高发态势,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而这些盗窃犯罪中有很大部分是盗窃机动车的案件,且该案又发生在重灾区龙头山镇。鉴于以上原因,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展,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机动车修理行业加强治安管理和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对辖区内的机动车修理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和教育。
至此,该院通过延伸办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有针对性地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认真落实,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