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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进来了解!

 2019-03-25 09:45  来源:昭通新闻网


【案情】

陈某购买了某小区的顶层住宅,并与开放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入住半年后,便发现屋顶大面积漏水,陈某十分生气,自己花了大半生积蓄购买的新房居然出现了质量问题。随后,陈某找到了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对屋顶进行维修,可开发商却说:“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了房子,出现问题是业主的事,与我们无关。”当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该如何维权?

【评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案例中,陈某和开发商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如房屋开裂、倾斜、坍塌、渗水、墙皮脱落、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都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因此陈某房屋的首要保修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昭通市司法局 蔡 茎)

审核:彭念敏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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