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色扎西
2019-01-27 00:55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朝东、华香远受贿案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近期,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朝东受贿、华香远受贿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朝东、华香远犯受贿罪,维持原判决十二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张朝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4********,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原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籍贯:云南省威信县,住昭通市昭阳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香远,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深圳市同泽裕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裘瑞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湖北省蕲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二路**花园**栋。因涉嫌受贿罪,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朝东、华香远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15日移交本院公诉处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朝东利用其担任昭通市交通局副局长、昭通市水绥二级公路管理处处长、昭通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华香远,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初,被告人张朝东接受程某某(另处)请托,利用其担任昭通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帮助云南某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承揽昭通市交通系统多个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为此,程某某与张朝东商定以安排张朝东情人华香远到昆明某某公司上班为名,在华香远并未实际上班的情况下,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8000.00元的工资,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华香远共获得人民币184000.00元;另外,根据事前约定,程某某从其承揽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中提成人民币51786.00元给华香远,提成人民币30000.00元给张朝东,并赠送张朝东价值人民币31633.09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及其他物品。
2014年,被告人张朝东利用职权帮助某某公司入围昭通市交通项目招标代理库,为感谢张朝东,程某某送给张朝东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8月18日,张朝东委托林某某退还程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二、2013年初,被告人张朝东与其情人华香远共谋利用张朝东担任昭通市交通局局长的职权与交通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从中收取财物。后华香远先后成立深圳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朝东介绍其同学杨某某(另处)帮助华香远物色合作单位,后杨某某联系到**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交院),经华香远与**交院代表谈判,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并约定**交院所承揽的昭通市交通系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项目均以“咨询费”的名义提成给华香远。在张朝东的帮助下,从2013年至2014年间,**交院在昭通市交通系统共承揽了7 个公路项目,合同金额过亿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院向华香远的两个公司账户共计支付人民币11654123.00元。后被告人华香远利用该款在昆明市、深圳市购买住房、写字楼及车辆。
三、2010年,时任水绥二级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被告人张朝东受张某某(另处)请托,利用其职权帮助张某某获得水绥二级公路交安绿化工程。2012年初,张某某为感谢张朝东的帮助,便根据张朝东的要求,将张朝东购买的昆明**花园**期**栋第**层**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为张朝东支付购房尾款及房屋过户费用共计人民币214326.35元。
四、2009年10月左右,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中标昭通市水绥二级公路监理项目,但该公司未按招标文件履行合同,即监理人员未如数进场及进场人员与招标文件不符,水绥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处遂多次通知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对其罚款直至清场。后某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艾某某委托云南某某建设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另处),向时任昭通市水绥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处处长张朝东说情,张朝东接受委托后利用职权向其管理处工作人员打招呼,使得某某公司自始至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为感谢被告人张朝东,杨某某为某某公司向被告人张朝东贿送人民币400000.00元,并由某某公司提供一辆斯巴鲁轿车(云A7A172)供张朝东在昆明使用。
2010年初,杨某某为感谢张朝东在镇凤公路指定招标单位上给予的帮助,在昆明**花园酒店送给被告人张朝东人民币120000.00元。
五、2009年12月,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某某局)承揽昭通市水绥二级公路工程项目,为与业主方搞好关系,协调管理处及时拨款,以及在预算修编、竣工结算等方面获得帮助,中建某某局水绥二级公路指挥部指挥长彭某某、财物总监王某某,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以拜年、拜节或感谢费的名义向被告人张朝东贿送人民币250000.00元。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朝东被传唤到案,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华香远主动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表等物证;2.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咨询劳务合同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付某某、张某甲、杨某甲、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朝东、华香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华香远利用张朝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张朝东收受贿赂财物合计人民币12985868.44元,华香远收受贿赂财物合计人民币11889909.00元。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朝东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被告人华香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878****;
3.移送本案卷宗贰拾陆册,同步录音录音光盘壹拾玖碟;
4.扣押物品手表壹支、兽皮一张、现金人民币62191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壹仟玖百壹拾元,张朝东之妻吴某某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李某某退赃人民币壹拾壹拾万元,现场扣押人民币贰万壹仟玖百壹拾元)现暂存于本院,
5.查封涉案房产两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筑**栋**,所有人为华香远,查封截止日期2017年11月9日;查封涉案房产一套,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广场**房,所有人为华香远,查封截止日期2017年11月9日;查封涉案房产一套,坐落于昆明**花园一期**栋**区**,房产所有人为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张朝东,查封日期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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