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掌上威信
2018-12-21 09:34该案在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冬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刚单独或伙同毛某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威信县扎西镇、麟凤镇、罗布镇、高田乡等地实施盗窃十二起,窃取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7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刚单独实施盗窃三起,窃取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元,伙同毛某某实施盗窃九起,窃取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11670元。
被告人有一次盗窃未遂。此外,被告今年5月23日窜至威信县罗布镇顺河村一胡姓村民家中,趁胡不注意,将胡放于屋内床上衣服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杨某刚系有盗窃前科人员,2008年6月曾因盗窃罪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刑满释放。
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财物共计16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判处;其伙同毛某某盗窃威信县扎西镇小关口净心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某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昭通新闻网文稿校对:白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