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交警
2018-12-12 13:292018年昭通市有15人受到终生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昭通市自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有15人受到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樊滨瑜于2016年12月27日03时46分在昭阳区二环西路与官坝路交叉口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蒋元银于2017年07月04日05时00分在G85渝昆高速公路K407+700M(盐津县境内)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马电伟于2014年05月26日08时20分在昭彝线K1+50M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魏开兴于2015年01月30日13时00分在女姑头道沟29公里500米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施辉彪于2016年09月16日12时45分在昭阳区迎宾大道与二环西路交叉路口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6、虎恩田于2015年12月23日21时30分在昭阳区倒马砍K6+800M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李春友于2017年01月13日17时40分在G85渝昆高速公路1780+200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8、赵志明于2017年5月1日05时50分在镇毕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张兵于2017年10月14日23时00分在昭麻二级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李贤科于2017年05月12日22时00分在镇威公路即镇雄县赤水源镇螳螂村平价加油站路段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1、邱正伟于2017年01月29日02时56分在昆缓线巧家县巧蒙公路K4+500M处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2、何帮琴于2016年03月26日21时00分在白泥塘一小雄(鱼洞组小河沟路段)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3、季顺玉于2016年09月30日01时28分在昭阳区建设路花鸟市场门口处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4、祁换斌于2018年03月09日21时30分在大码公路22公里500米处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5、冯贤林于2016年12月8日19时12分在昭阳区国学路昭通学院门口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