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12-10 16:08◆汪昌莲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首次将“见义智为”入法,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无疑是社会管理的巨大进步。不可否认,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其反映出的道德精神值得褒扬。问题是,虽然道德能够使人“从善”,是约束人们保持文明状态的无形规范,但道德的标准不宜拔得过高,应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付出的代价。
可见,将“见义智为”入法,彰显人本情怀。换言之,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这不是道德的退化,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是道德的理性回归。因此,江苏省的这个规定,对全社会是具有借鉴价值的。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应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等群体权益的保护,这样既有助于提高见义勇为的效率和质量,又可以减少见义勇为中的意外伤亡。我们当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见义勇为的种子,但我们更需要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去“见义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