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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7 16:27本网讯 (通讯员 王德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9月18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告浦恩美诉被告陈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举行公开听证,这是该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首次进行公开听证。
该院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昭阳区人大常委会、昭阳区政协、昭阳区司法局、昭阳区卫生局、昭阳区民政局、昭阳区财政局、昭阳区新农合办、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昭通市中医院、昭阳区中医院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及昭阳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及民事一、二庭庭长、派出法庭庭长参加旁听及听证评议。昭通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现场进行指导,其他层检察院院分管领导和民行干警参加了听证观摩。
在听证阶段,主持人引导当事人陈述事实,对当事人未陈述清楚的事实,主持人通过询问当事人,引导其再次陈述,并征求听证参加人员意见,针对案件事实有不清楚的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提问完毕后核实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主持人归纳案件事实,并出示本院收集的证据;由当事人对主持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最后,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发表监督意见认为,整个听证活动公正、合法。
评议阶段,该院检察机关组织听证的依据及听证目的后,应邀参加听证的代表肯定公开听证形式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并对听证涉及的议题提出相应意见。
据悉,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并向更多人有效宣传法制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