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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这样应对昭通城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难问题

 2016-11-23 10:21  来源:

昭通市市县(区)主城区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市级奖补资金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昭通县(区)主城区(以下简称“主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难”“大班额”问题,有效落实我市教育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城区(含城市规划新区)新建公民办中小学(除职业高中外)、幼儿园实行“以县(区)为主,市级奖补”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建设。

市级财政筹措专项补助资金(不含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对市、县(区)两级主城区新建公民办中小学(除职业高中外)、幼儿园予以奖补。

县(区)级政府负责新建公民办中小学(除职业高中外)、幼儿园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并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确保主城区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开辟“绿色通道”,落实减免政策,加快推进新建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建设。

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含城市规划新区)新建和整体搬迁新建的公民办中小学(除职业高中外)、幼儿园可纳入市级奖补资金补助范围。

(二)主城区(含城市规划新区)以外的新建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纳入此项补助范围。

(三)主城区(含城市规划新区)范围内在原有学校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纳入此项补助范围。

(四)学校D级危房未全面排除的县(区)不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按照规定标准新建的公民办幼儿园,市级财政每所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新建幼儿园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财政按照减少学生人数比例给予适当补助,但低于270人及以下的,不予补助。

(二)按照规定标准新建的公民办普通小学,市级财政每所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新建学校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财政按照减少学生人数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三)按照规定标准新建公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市级财政每所给予1500万元的补助。新建学校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财政按照减少学生人数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评估认定标准

第六条 每所幼儿园办学规模必须达9个班及以上,在园学生规模达270人及以上;每所普通小学办学规模必须达12个班及以上,在校生规模达600人及以上;每所初级中学办学规模必须达18个班及以上,在校生规模达800人及以上;每所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必须达18个班及以上,在校生规模达900人及以上。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3﹞12号)等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按标准化学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八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学校选址应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九条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区分明确、整体协调。同时,也应符合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在校学习及生活、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十条 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求,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配套建设齐全。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内容包括:学校设置、校址选择、校园占地、校园规划、校舍面积、运动场及附属设施、绿化等指标基本达到省规定标准。

(一)占地面积幼儿园生均不少于18平方米,小学生均不少于19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20平方米,普通高中生均不少于36平方米;

(二)幼儿园幼儿生均活动游戏场地不少于2平方米,体育场地小学生均不少于11.92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7.83平方米,普通高中生均不少于9.6平方米;

(三)绿化面积幼儿园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小学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普通高中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

(四)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幼儿园生均不少于11平方米,小学生均不少6.35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7.01平方米,普通高中生均不少于9.8平方米;

(五)幼儿园幼儿生均寝室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其他学生宿舍按规划设计住宿生计算,每位住宿生不少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评估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一)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昭通市市、县(区)两级主城区新建中小学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督促指导、现场勘查及资料查验,并出具书面审定报告。

(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建中小学的标准条件和进度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拨款批件及时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市级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不合格或不达标的项目暂不予以补助,待整改达标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合格后方可给予补助。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奖补资金实行按工程进度分期补助的方式发放。

(一)完成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及施工审批的拨付总补助资金的40%(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缺一不可。)

(二)完成主体工程的拨付总补助资金的30%(需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封顶断水)。

(三)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经审定工作领导组审定认可后拨付总补助资金的30%(需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领导小组出具的审定报告)。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二)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补助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等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制度,确保程序规范、质量有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信息公开制、监督检查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级财政将收回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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