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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征兵办针对“逃兵”出狠招

 2016-08-02 22:28  来源:

昭通新闻网讯 为全面提高征兵质量,做到有诺必践、违法必究,争取实现“零退兵”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1章第66条、第71条和《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9章第40条规定,经市征兵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对拒绝、逃避服兵役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区)兵役机关协调地方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教育劝诫,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并作退兵处理的,处以当年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关单位对退兵人员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被录取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三年内不得进行就业登记和介绍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商营业执照;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市、县(区)属私营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并将其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战时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征兵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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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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