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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 17:10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财政措施的意见》,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对我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降低30%执行。这次降低收费标准的内容涉及6个部门7项收费项目如下。
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测费按云价费发〔1999〕112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
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监测费按云价收费〔2013〕94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按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
仲裁委:仲裁收费按云价费发〔1996〕109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
食品药品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按云发改收费〔2004〕1122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路产占用费按云交财〔1994〕352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
发展改革部门:价格鉴证费按云财综〔2003〕46号文中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