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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16:04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周某某、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
被告是原告的姐姐和姐夫,原告认为位于庙沟镇宗家坳村的三块土地在1999年及2007年两轮土地承包时,均是集体承包给原告经营的土地。因原、被告双方是亲戚关系,且这三块地离被告家较近,原告便将三块地暂交由被告耕种。被告认为这三块土地是原告的父亲分给被告的承包地,也是登记在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依职权现场勘验调取的证据,双方诉争的三块土地均存在重复登记在原、被告持有的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200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情况。因此双方诉争的三块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人民法院已受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