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扶贫热线
2018-10-17 10:1910月15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精神,《意见》已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这是云南省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提出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针对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情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此,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意见》。严格对标《通知》的内容,结合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
同时,《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加强督查考核,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