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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保护680只红嘴相思鸟——彝良县一件案件引发国家林业局复函并推动禁猎纪实

 2018-10-08 14:51  来源:昭通新闻网

情系苍生为时弼,博学慎思添新例。没有前车之鉴,也不能让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犯罪行为再次上演。彝良的检察官们,为推动法制环保不懈奔走,他们以自己的恪尽职守,留住了蓝天、留住了碧水,也留住了青山,更留下了熠熠生辉的法治之光。

◆记者 陈忠华  通讯员 晏仕禹  文/图

“没有想到,两三年前我们查办的一件案子,今年获得了‘昭通市十大法治典型’称号,这是对我们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一种激励。”8月下旬,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晏仕禹激动地对记者说。

2015年11月16日,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和柳溪林业站工作人员将当年11月15日查获的680只红嘴相思鸟放飞大自然,让它们自由飞翔天地间。

随后,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对这起非法猎捕红嘴相思鸟事件进行了认真办理,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通过立案、提起公诉,本案中的六名涉案人员,最终由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在司法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一元一只收购红嘴相思鸟

2015年农历九月初十,盐津县的罗洪顺到彝良县柳溪乡找当地村民李玉田联系收购红嘴相思鸟,商定价格为每只一元钱。柳溪乡茶坊村徐山村民小组村民李玉田、李玉银、李玉从、张学全、刘培亮五人于2015年农历九月十六日至2015年农历十月初四期间,在徐山二岩处用尼龙网猎捕红嘴相思鸟680只。2015年11月15日,李玉田等人将680只红嘴相思鸟出售给罗洪顺,当晚,罗洪顺在将680只红嘴相思鸟运往盐津县的途中,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鉴定,李玉田等人非法猎捕的红嘴相思鸟为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彝良县首例非法狩猎案

案发后,应彝良县森林公安局的要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派出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及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进行把关。初步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有关立案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李玉田等人非法猎捕红嘴相思鸟在20只以上,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虽然本案数量已达20只以上的立案标准,但在案发前,彝良县未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只能以是否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认定。针对本案,从引导侦查取证的角度,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要通过省级以上林业部门进行认定,本案中用于捕鸟的尼龙网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尼龙网进行捕鸟的方法是否属于禁用的方法;二是为便于今后案件的认定及办理,建议通过政府确定在彝良县设立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三是需对本案中红嘴相思鸟的所属种类进行鉴定。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安排专职检委委员和侦查监督科科长到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走访,2017年4月21日在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排查案件线索中,进一步跟踪本案的进展情况。经调卷发现,国家林业局已于2016年9月12日对禁用工具和方法作了复函(本案中用于捕鸟的尼龙网经认定属于粘网,属于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属于非法狩猎中禁用的工具),司法鉴定机构已于2016年11月11日对红嘴相思鸟作出鉴定。经审查认为,李玉田组织他人非法猎捕红嘴相思鸟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罗洪顺收购非法猎捕的红嘴相思鸟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已达到立案的证据要求。因为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已超过最长立案审查期限30天的时间而尚未对二人立案侦查,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于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建议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将李玉田、罗洪顺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分别立案侦查,并建议对李玉银、李玉从、张学全、刘培亮的涉案行为通过侦查后再行依法处理,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分别对李玉田、罗洪顺二人立案侦查。

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经两次追查后审查认为,本案非法猎捕红嘴相思鸟系罗洪顺提起,罗洪顺与李玉田等人成为共犯,于2017年10月30日以罗洪顺、李玉田、李玉银、李玉从、张学全、刘培亮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彝良县首例非法狩猎案。

推动彝良设立

禁猎区和禁猎期

根据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时的建议,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为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确定作了相关推动工作。2016年9月30日,彝良县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通告》。2017年6月12日,彝良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的通告》,确定彝良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7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为禁猎期,并对相应的禁猎工具和方式等作了规定。该《通告》的出台,为更好地保护彝良县境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奠定了基础;也为今后如果再次发生非法狩猎的案件提供了认定依据。

当庭宣判宣传教育意义重大

通过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联系法院办案人员,本案被确定在案发地彝良县柳溪乡开庭。2017年11月22日,在法庭上,公诉人当着被告人和广大旁听群众的面,结合法律规定以案释法,并就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作了相应的法制宣传。称野生动物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彝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洪顺、李玉田、李玉银、李玉从、张学全、刘培亮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当庭对六人进行宣判,对罗洪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李玉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李玉银、李玉从、张学全、刘培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庭当庭对罗洪顺、李玉田等六人宣判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00余名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以后对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乱捕。

本案的庭审以及判决情况,被新闻媒体争相作了报道。“彝良六名男子非法猎捕红嘴相思鸟获刑”或“6男子套680只相思鸟供人放生获刑”等信息在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主流网络媒体上均有报道,扩大了本案的宣传面,使广大网民更进一步受到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审核:   责任编辑:李梦菲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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