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日报 微信丨@镇雄县人民法院 微信 罗坎法院 申云
2018-09-30 10:10今天来说说朋友圈那些事吧
微信朋友圈是腾讯微信上的一个社交功能
朋友圈也是“公众场合”
朋友圈里言论应有“边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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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朋友圈已成为每个人习惯使用的一种媒体方式,随时随地发表看法,晒晒心情、晒晒工作、晒晒自己的靓照等等,但也别把朋友圈真的当成私人场所,随意发布他人信息则有可能会给自己惹上官司。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发布微信朋友圈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
2018年7月,案件被告人柯某在未经核实事实真伪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称,同村村民李某殴打、虐待其母亲,不给其母亲吃饭,此信息配上图文,要求朋友圈的朋友予以转发 ,原告李某通过朋友转发的这一信息后,莫名地背上了不孝之子的骂名,给李某造精神困扰和社会压力。
为此,原告李某将柯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向自己赔礼道歉。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柯某在其朋友圈发布原告李某殴打、虐待其母亲,并要求大家帮忙转发,使第三人知晓,经审理查明该行为并非原告李某实施。
因此,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这一信息,让原告背上不孝之子骂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删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微信信息及图片,并在其朋友圈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信息,三天内不得删除。
微信朋友圈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一经发出,圈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并转发。但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