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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男子竟然舍得让妻子去给别人当老婆……

 2018-09-21 09:05  来源:@昭通日报 微信综合丨@巧家警方 微信丨亿律法律咨询

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说说骗婚的话题

俗话说

自古深情留不住

总是套路得人心

骗子总会在你最需要的时候突然出现

给予温暖

武装好自己来骗取你的信任

犯罪分子也就是利用这点来进行诈骗

打着光鲜外表的旗号

实际则干着违法犯罪的“感情骗子”

把妻子变“表妹”介绍给他人,巧家夫妻3个月诈骗7万余元

裴某是巧家县马树镇八皮村人,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其竟被一男一女骗走了7万余元。  

接警后,马树派出所迅速处警开展调查工作,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涉嫌诈骗裴某的一男一女竟是一对夫妻!


2017年11月

朱某与裴某因乘车相识,交谈中得知裴某手里有一些存款,但却一直是单身,一心想找个媳妇儿过日子,于是,朱某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7年12月

朱某给裴某介绍了自己的“表妹”,在“表妹”与裴某交往的三个月时间里,先后以“表妹”家中老人过世等为由,分10余次骗走裴某钱财共计7万余元。

而这位“表妹”其实就是朱某的妻子伍某!

夫妻二人诈骗得手后迅速逃窜,在案发前已不知所踪,公安机关将朱某二人列为在逃人员缉捕。9月4日,丈夫朱某在昆明市东川区落网,经审讯,朱某如实供述了伙同妻子伍某以做媒为由骗走裴某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老实巴交的裴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朱某为了骗自己,竟然舍得让自己的妻子去给别人当老婆……

各位未婚的大伙小伙们

千万别被所谓的“爱情”

蒙蔽了眼睛

律师解析:

刑法上没有骗婚这一罪名,如果女方以结婚为手段,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列3中,女方索要彩礼及各项开支共计玖万伍仟元,金额巨大,且女方拒不归还。按照婚姻法解释,因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张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不合理的支出,但女方的不归还,该行为是单纯的民事纠纷,还是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且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假借结婚的名义向另一方索要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结婚的行为就符合了诈骗罪的形式要件,依法可处以退还彩礼并处罚款,判处有期徒刑。

各位网友

你有过被骗婚骗感情的经历吗?

或者你看到过身边有人被骗的经历?

我们在留言区等着你来摆摆~

审核:   责任编辑:李梦菲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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