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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很危险!快拆除!巧家交警开始集中整治

 2018-09-06 17:35  来源:昭通新闻网

 近年来,因在摩托车、电动车上非法安装遮阳伞而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连日来,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拆除非法安装的遮阳伞。

据交警大队城市中队中队长杨云川介绍,巧家县有部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装了遮阳伞,遮阳伞在起到遮阳挡雨作用的同时,很大程度上遮挡了自身以及他人的行车视线,同时影响了车辆的平衡和机动灵活性,在拐弯、刮风或者路面湿滑时,致使车辆方向不稳,容易失去重心发生侧翻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执法中,记者看到,民警当场对遮阳伞进行拆卸,并对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宣讲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加装了遮阳伞的驾驶人自行拆除,并呼吁市民不要擅自对车辆加装遮阳雨蓬、大雨伞等物件,不乘坐加装遮阳雨蓬的摩托车。

据了解,本次集中整治期为9月4日至9月30日,其中9月4日至9月9日以警告为主,不予处罚;9月10日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截止目前,共拆除非法遮阳伞400余把。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杨云川呼吁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有加装非法遮阳伞行为的,请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本周内自行拆除。

“非常支持开展这次整治活动,今天回去后,我会转告我身边在摩托车上安装了雨棚的朋友尽快拆除,希望以后多开展这种活动,让大家安全出行有保障。”白鹤滩镇花园小区市民杨振林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十六条(一)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加装“遮阳伞、雨棚”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电动车驾驶人,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将被处200元以上500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

来源:记者 李梅香 杨庆会 通讯员 雷昆娇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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