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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高兴过头 无证且酒后驾驶被查获……

 2018-08-16 16:20  来源:巧家警方微信号


8月14日,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开展农村“酒驾”专项行动中查处一起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14日11时许,交警在马--炉线路段临时检查点对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让驾驶员出示驾驶证,驾驶员神情慌张,谎称未带驾驶证。

询问过程中交警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气,随即让该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检查。

经核查,该驾驶员名叫代某某,系巧家县马树镇小米地村张家地社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经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原来,代某某因今年洋芋收成较好,吃早饭时高兴便喝了几口白酒,随后高兴地骑车到马树镇赶集。

在民警向其告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时,代某某懊悔不已。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待代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警方提示:再高兴都请勿酒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来源:巧家警方微信公众号

审核:   责任编辑:保奇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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