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8-09 09:248月7日00时24分,鲁甸县公安局水磨派出所民警在对水磨镇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水磨镇铁厂社区某宾馆服务员李某未对304号房间的入住旅客进行信息登记。
经查,李某于2016年底承租了洪某在鲁甸县水磨镇铁厂街上的整幢房屋,一楼门面作为超市使用,二楼和三楼作为宾馆的房间使用,李某兼职宾馆服务员。
8月6日20时许,鲁甸县水磨镇的陈某到该宾馆开房入住时,李某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就为旅客办理了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了二百元的罚款处罚。
来源:鲁甸警方 昭通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