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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2018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第一期)

 2018-08-01 16:31  来源:昭通新闻网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钟世江,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兴隆乡永胜街,身份证号:532124197404180719,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676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4000元。

周国美,女、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寿山镇甘海村民委员会大关寨村民小组,身份证号:532125198009161324,未履行(2013)大民初字第91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2400元。

严方银,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鱼孔村南厂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125197703221716,未履行(2016)云0624民初722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49305.77元。

卢朝付,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街上 ,身份证号:532531195208061619,未履行(2016)云0624民初409号判决书确定的与张志芬共同偿还案款303000元及利息593899.53元。

张志芬,女、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街上 ,身份证号:532125196112120927,未履行(2016)云0624民初409号判决书确定的与卢朝付共同偿还案款303000元及利息593899.53元。

杨华梅,女、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学庄小区,身份证号:532125198511181945,未履行(2016)云0624民初253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4400元。

付昌群,女、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十字街 ,身份证号:532125197801291945,未履行(2016)云0624民初46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30000.27元。

李永波,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玉碗镇石灰村民委员会新桥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125198912190711,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919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371688.87元。

陶小军,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上高桥乡团结村民委员会苗营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125198204060318,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912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28923.65元。

毛富银,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尾甲村民委员会小河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125196805081510,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803号判决书确定的与毛富益共同偿还案款21000.00元。

毛富益,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详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尾甲村民委员会小河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125196603221511,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803号判决书确定的与毛富银共同偿还案款21000.00元。

大关博南医院,组织机构代码:69797450-9,法定代表人:贺文静,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07023462,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713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00000元。

威信县高田乡建华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629600155000,法定代表人:张宗波,身份证号码:532130199206070910,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844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616961.00元。

锦州宏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87898196,法定代表人:张学宏,身份证号码:210702195407110416,未履行(2015)大民初字第564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352665.61元。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6736120797,法定代表人:魏明磊,身份证号码:532125197008261513,未履行(2017)云0624民初504号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42000元。

对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禁止被执行人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举报电话:0870-5625383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供稿 @掌上昭通app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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