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7-18 15:13昭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靖安镇百顺村、五星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靖安镇百顺村、五星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4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61号),涉及百顺村0.21亩、五星村4.47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靖安镇百顺村、五星村(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53号),涉及桃源社区104.28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04]3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北部新区太平办事处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30号)。
3.《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关于贯彻执行昭政发[2004]39文件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事宜的请示》(昭市国土资新[2008]27号)。
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5.《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3号)。
6.《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方案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4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4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61号),涉及桃源社区175.46亩、太平社区177.2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04]3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北部新区太平办事处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30号)。
3.《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关于贯彻执行昭政发[2004]39文件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事宜的请示》(昭市国土资新[2008]27号)。
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5.《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3号)。
6.《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方案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4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4号),涉及桃源社区58.5亩、太平社区180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04]3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北部新区太平办事处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30号)。
3.《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关于贯彻执行昭政发[2004]39文件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事宜的请示》(昭市国土资新[2008]27号)。
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5.《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3号)。
6.《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方案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4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 太平社区、永乐社区、水平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永乐社区、水平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63号),涉及桃源社区138.32亩、太平社区111.88亩、永乐社区168.82亩、水平社区127.33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太平办事处桃源社区、太平社区、永乐社区、水平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04]3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北部新区太平办事处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30号)。
3.《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关于贯彻执行昭政发[2004]39文件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事宜的请示》(昭市国土资新[2008]27号)。
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5.《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3号)。
6.《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办法方案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4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龙泉办事处官坝社区、巩固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龙泉办事处官坝社区、巩固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4号),涉及官坝社区186.51亩、巩固社区2.77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龙泉办事处官坝社区、巩固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龙泉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及失地农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昭区政复[2009]4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龙泉办事处巩固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龙泉办事处巩固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53号),涉及巩固社区231.9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龙泉办事处巩固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龙泉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及失地农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昭区政复[2009]4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办事处凤凰社区、 母鹿社区、龙山寨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凤凰办事处凤凰社区、母鹿社区、龙山寨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4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61号),涉及凤凰社区119.51亩、母鹿社区101.02亩、龙山寨社区1.26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凤凰办事处凤凰社区、母鹿社区、龙山寨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南部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4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办事处和平社区、 学庄社区、双院子社区集体土地的通告
区政通〔2018〕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凤凰办事处和平社区、学庄社区、双院子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批准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
二、批准文号及面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63号),涉及和平社区150.84亩、学庄社区19.35亩、双院子社区5.78亩。
三、批准用途:昭通市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地范围:凤凰办事处和平社区、学庄社区、双院子社区(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南部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49号)。
2.《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安置政策(暂行)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1号)。
六、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和开挖土方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七、登记的时间及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45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