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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一男子状告他人,反成云南虚假诉讼获刑第一人……

 2018-06-06 09:17  来源:昭通新闻网

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切小聪明和歪招数都将成为别人的笑柄,当事人还会由此惹来“大麻烦”!

就在本月4日,昭通市彝良县法院通报称,一个男子为获取不义之财,模仿贷款人字迹篡改借条,硬生生将10000元借款中的“1”改成“4”,最终却成为云南虚假诉讼获刑第一人……

为牟利

“心机男”篡改本该撕毁的借条

事情还得从2011年农历六月初八说起。

当天,彝良县荞山镇村民张某华因修建房屋资金不足,由其父亲张某贵担保,向同村村民覃某书开具了一张借条,从对方那里借款10000元。

2015年农历二月三十,张某贵还给覃某书本息共计12000元,覃某书收到款项后声称身上没带着那张借条,并当场表示钱还完了就行,一定会及时把那张存放于家中的借条撕毁。

张某贵相信了邻居覃某书的口头承诺,未找对方要回那张本该收回或者撕毁的借条。

2015年农历六月十一,覃某书手持已被他篡改过的那张借条,找张某贵索要4万元“借款”,顿时让对方傻了眼:当初的借款已连本带息还清了,覃某书却没有兑现承诺销毁借条,还私自篡改了那张借条,竟把当初的借款由1万元改成了4万元。

就这样,双方发生了借贷纠纷,闹得不可开交。

起邪念

手持“借条”将人告上法庭

2016年8月8日,覃某书将对方起诉至彝良县法院。在起诉书中,原告覃某书诉称,被告张某贵向其借款4万元至今未偿还,应该偿还本息5万元,有被告签字的一张4万元“借条”为证。对此,被告张某贵辩称,他本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4万元借款,那张“借条”属于原告伪造。

受理后,荞山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借条进行鉴定。经鉴定,那张4万元借条中“40000.00”元的“4”是由“1”添加笔画后形成,借条中的“大写肆万元正”字迹为后来补充添加形成,都属于原告覃某书本人篡改和伪造。

原告覃某书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彝良县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聘请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条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与先前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

2017年5月26日,原告覃某书被依法刑事拘留。

搞事情

“制造”云南首例虚假诉讼获刑6个月

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彝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向其借款的凭据自行修改,捏造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占用了司法资源,又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今年6月4日,彝良法院对外通报:被告人覃某书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吴仕奎表示,近年来,有不少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或者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裁决的形式来达到目的,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提个醒

法官支招防民间借贷纠纷

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与陷阱呢?彝良法院法官结合该案,给小伙伴们进行了提醒并支招——

●借款应规范书写借条,注明借款日期、具体金额、借款人姓名、担保人或见证人,借款金额后面须有关于借款金额的大写备注;

●有偿性民间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

●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意保留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

●借款人还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条,否则一定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收条上应注明收款日期、收款名称和收款金额。


来源:春城晚报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谭书明 杨绿俊 摄影报道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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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法制 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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