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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了就诬陷法官?永善这位当事人为此付出了代价~

 2018-05-22 11:21  来源:昭通新闻网

“你偏袒对方,一定是拿了他们什么好处!”法官常常会因为当事人的不理解而受到这样的控诉。控诉归控诉,真正地把这样的控诉写进上诉状中的当事人却不多。

不过,最近云南省永善县就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件:2018年5月18日,由于诽谤诬陷办案法官,黄某被处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3000元。这是该县首例诽谤诬陷法官被处罚案。

当事人黄某与原审被告黎某之妻黄某某系姐妹关系,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全户以母亲胡某为户主的六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到土地,1983年黄某出嫁后户口迁入丈夫户籍地。2011年1月20日,黄某与姐姐黄某某、姐夫黎某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约定黄某将自己在原家庭的耕地、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以8000元的价格转包给姐姐黄某某、姐夫黎某长期经营。2016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了黄某等人原家庭户的土地,给予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营业用房补助费。黄某认为上述补偿补助费中其应分割30余万元,与黎某等人协商未果,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

永善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主张与被告黎某等人共有的土地已于2011年1月20日协议转包给被告黎某等人经营,转包协议合法有效,且黄某的户籍已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不享有营业用房补助费,遂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为引起二审法院的改判,黄某在上诉状中宣称办案法官与原审被告黎某有亲属关系,并接受原审被告黎某等人吃请。

为审查一审法院办理该案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及办案法官的廉洁自律情况,二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责成永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就黄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永善法院经大量调查核实确认,没有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黄某举报不实。

二审法院依法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永善法院认为黄某诬陷办案法官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之规定,于2018年5月18日下发《决定书》对黄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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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法制 永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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