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5-15 15:115月11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某婚宴现场,对拒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拘留。
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从2016年4月4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余某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张某行踪不定,本案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5月11日,执行人员再次前往尖山田湾张某家中查访其行踪,得知张某将于当日下午在镇雄县城某酒楼为其次子举行婚宴,执行人员随即通知申请人余某,让余某到现场指认被执行人。
执行人员到达婚宴现场,依法向张某出示执行工作证,确认张某身份后,执行人员将张某带至法院,因张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张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据悉,镇雄法院在5月7日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后,开展了“亮剑”执行专项行动,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采取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夺取“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最后胜利。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