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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丨扶贫部门政策文件摘录(一)

 2019-06-11 17:48  来源:北纬29°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要点,供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参考。收集整理难免有疏漏政策的适用以相关职能部门解释为准。

扶贫部门政策文件摘录

到2020 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发文单位:中央办公厅印发,发文时间:2015 年11 月29 日。

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具体的东西帮扶:一是开展产业合作;二是组织劳务协作;三是加强人才支援; 四是加大资金支持;五是动员社会参与。五个措施都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 号)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发文时间:2016 年12 月7 日。

到2020 年,巩固脱贫成果,通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现行标准下332 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消除绝对贫困;确保5732 个贫困村全部出列、73 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主要有:贫困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动力电、通宽带、有标准化卫生室;全面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5 万元以上, 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全省4 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全面脱贫任务。

——关于打赢进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0 号)发文单位:中共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文时间:2018 年8月26 日

打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就业、生态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素质提升、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村脱贫振兴、守边强基和迪庆怒江深度贫困脱贫十大攻坚战。对3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 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尚未达到脱贫出列条件的村庄实施整村整组搬迁; 对50户以上,不搬迁的村组实施进村道路硬化等措施, 在新增项目、新增资金、新增资源等方面,对深度贫困地区特殊倾斜支持。针对9个“直过民族”601个贫困村18.73 万建档立卡贫困户66.75 万贫困人口,实施能力素质提升、劳务输出、安居工程、培育特色产业、改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六大工程25 个项目。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4 号)

向每个贫困县选派1 名驻村工作队总队长、1至2名副总队长,重点选优派强深度贫困县总队长、副总队长;向全省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每个驻村工作队3 至5 人,其中深度贫困村原则上选派5 人,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原则上选派3 人。若安排女干部驻村,同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 名;工作队员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 年,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工作,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省财政每年为每个贫困县安排10 万元作为总队长、副总队长工作经费,为每个贫困村安排1 万元作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经费;省、州(市)、县(市、区)派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元、1万元和0.5 万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派出单位要利用公用经费,给予下派的工作队员每人每天50 元(每月1500 元)的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为派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工作队员按标准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年安排工作队员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 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驻村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 天。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厅字〔2018〕15 号),发文单位: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时间:2018 年6 月8 日。

项目审批后,县级财政应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及时拨付第一笔启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各州市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50 号)发文单位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发文时间:2016 年10 月11 日。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60 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扶贫专户中结余两年以上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四到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 及时调整用于实施其他扶贫项目。

——《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2 号) 发文单位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发文时间: 2016 年10 月11 日。

来源: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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