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4-02 10:28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马勇)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等改革目标精神,力图通过改革提高审查逮捕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坚持少捕慎捕,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该院积极探索,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了逮捕案件诉讼审查机制的试点工作。该机制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已基本固定,但在社会危险性、捕与不捕方面有争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该县某乡村民,2018年3月14日,何某某在乡街道上买药时趁店主不备将药店内的现金盗走。店主发现随即报警并被侦查机关立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何某某主动于盗窃第二日将被盗现金归还店主并进行了赔偿。3月26日,侦查机关提请该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要不要逮捕各方都有发言权
该院选取了本案作为试点首宗案例,3月29日,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听审室”里,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分别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旁听。
在整个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对何某某涉嫌盗窃罪均无任何异议。
不过,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提出,案发后,何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目前已经积极退赃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此也表示认同且出具了谅解书。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基层组织代表陈述何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和其他恶习。
侦查机关认为,何某某涉嫌盗窃金额已经到达数额较大,如果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所以提请逮捕。但是,目前被害人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谅解,社会危险性存在可能性较小。
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何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案件中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于当日依法以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但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逮捕诉讼机制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更显程序正义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是对传统办案方式的有益补充,并非代替。对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罪名或者犯罪事实、证据比较充分,捕与不捕争议不大的案件,检察官根据权限范围,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但是当案件“捕与不捕的决定关注度高,有较大分歧,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或者矛盾”的时候,要善于运用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诉讼化审查,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能够充分听取多方不同意见,不仅有助于确保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准确性,更能突显程序的正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次听审工作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