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2-27 10:36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坤)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已是需要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日,永善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违背未成年女生意志,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艾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五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肖某犯罪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申某。同年10月8日,被告人肖某、艾某某与刘甲、刘乙(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共谋叫申某(16岁)去当“小姐”,申某不同意。被告人艾某某、肖某等人采取殴打、拍裸照上网等方式多次强迫申某卖淫。
2016年10月,被害人申某在再次遭到被告人肖某威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迅速将被告人艾某某、肖某等人抓获。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艾某某违背未成年妇女意志,使用殴打和拍裸照上网相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迫未成年被害人申某卖淫,并获取费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艾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法官寄语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长,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可分为:好奇心里的驱使、盲从意识的作祟、爱慕虚荣的攀比、逆反心理的促使、蓄意报复的躁动、寻求刺激的诱惑,所以作为监护人,应该注重对他们人生道路上的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应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多让他们感觉到社会、家庭对他们的关爱与关怀,让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会在任何时刻都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