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日报
2018-02-27 09:06很多人都认为
骂人乱说几句或者泄私愤并不违法
事实上大错特错
辱骂他人或随心所欲满嘴跑火车
从来就不是一件小事
管不好自己的嘴
不能自控
吃亏的可是自己
这些都是发生在昭通真实的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因为乱说话而犯错的事
镇雄:一村干部发布不当言论被问责
2017年12月11日晚,镇雄县乌峰街道毡帽营村召开脱贫攻坚工作会议,该村村委委员周啟酒后参加会议,扰乱会议秩序,并在毡帽营村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为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近日,镇雄县乌峰街道党委对扰乱会议秩序、发布不当言论的乌峰街道毡帽营村村委委员周啟给予通报问责。
巧家女子辱骂他人被行拘5天
2017年12月7日,巧家县公安局白鹤滩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1人。
12月7日14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白鹤滩镇过境路人民医院门口路段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查获游某驾驶的大型货车牌照被遮挡。民警在对游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游某及其妻子管某不接受处罚,管某便当场对民警进行辱骂,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随即,民警依法将管某传唤至白鹤滩派出所接受询问,管某如实供述了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最后,管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昆明东川女子网上辱骂彝良交警被行拘3天
2月1日早上10时许,家住彝良县角奎镇大坝子的一名女性骑摩托车至小河桥处时,因其所骑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落户手续,执勤交警王警官依法对其摩托车进行暂扣,并告知其完善手续后到交警队接受处理。随后,该女子因不满交警的处理,便在社交网站“陌陌”上发了几条动态:“这帮土匪些,搞的老子都累死了,脚都走的好痛”、“这群狗整得老子跑几趟”等内容,同时还附上了交警执法的视频及照片。当天下午,王警官的同事看到了上述内容,将该情况告知了王警官,之后,王警官向角奎派出所报警。
调查,辱骂交警的市民名叫王某琴(女,36岁,昆明市东川人)。日前,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王某琴对其因不满交警管理,出于发泄私愤的目的而辱骂交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据此,警方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威信美女违规停车被罚朋友圈泄愤被被拘5天罚500
2017年12月8日,威信县高田派出所查获一起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案件,行政拘留1人。
12月0日18时许,高田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微信名叫“琴韵优杨”(微信账号为:xxxx0626)的女子于当天中午11时57分,在她的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布了一张高田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中队填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在图片上配有辱骂性质的文字。接到举报后,高田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将违法嫌疑人杨某(女、汉族、28岁、威信高田乡人)查获。经查:12月08日10时许,杨某违规将自己所驾驶的QQ车(车牌号为:川Exxx81)停放在高田乡街上麦氏陶瓷店的门前,随即离开前往高田乡xx酒店二楼餐馆办事。之后高田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该车辆乱停乱放,且造成该路段道路拥堵,经民警多方查找未发现该QQ车的驾驶员,随即对该车辆填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嫌疑人杨某于中午返回开车时,发现车辆已被填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停车告知单”,出于泄愤的目的,在自己使用的微信号里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停车告知单”进行拍照上传至自己的朋友圈,并在图片上方配写辱骂性质的文字语言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杨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大关1人交通违法被查网上辱警遭5日拘留
2月12日10时许,大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巡查发现网名为“习惯有你”的网民通过手机软件“快手”和“微信”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侮辱大关县公安局交警。大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翠华派出所立即开展工作。
经工作,三条视频系吕某某所发。掌握相关情况后,大关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经查2月12日9时许,在大关县翠华镇雄魁村民委员会鱼苏处,吕某某见交警在此查车,因其多次交通违法被查处,其借此通过“快手”、“微信”发布视频,通过视频对交警进行侮辱,发泄不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吕某某因公然侮辱他人已被大关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乱骂
网络泄私愤不行
别以为喝醉酒就可以
酒后管不住自己嘴
也是后果严重
彝良醉酒男子砸车打人被刑事拘留
1月3日22时许,一满身酒气的男子在彝良县角奎镇大河桥桥头红绿灯路口大吼大叫,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同时还对车主进行辱骂殴打。刚加完班回家路过的彝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杨明成看到此行为后,立即上前制止,但该男子仍继续耍酒疯,还将民警杨明成眼睛打伤。杨明成考虑到该处是交通要道,为避免发生意外,他强忍疼痛一边制止醉酒男子耍酒疯,一边联系角奎派出所值班人员前来处置。随后,角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醉酒男子强行带回派出所,并约束至酒醒。
当晚,民警对该男子进行连夜审讯,男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醉酒男子罗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彝良醉酒男子威胁辱骂民警被刑拘
2017年11月28日22时许,彝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名协警扭送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到角奎派出所报警称,该男子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威胁其中一名协警。
见该男子醉酒严重,值班民警钟鲜和李如超便将其带到询问室进行约束醒酒,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醒酒期间,男子精神异常亢奋,用头撞击醒酒椅,多次用下流、污秽语言辱骂民警钟鲜,往钟鲜脸上吐痰,扬言要报复民警及家人,挣脱约束安全带后用手封住钟鲜衣领,声称说要整死民警钟鲜。
对男子的各种侮辱,民警钟鲜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安全将男子约束至酒醒,男子张某某(男,26岁,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永善两小伙酒后耍酷 大年初三把自己送进拘留所
近日,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两名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月18日(大年初三)零时许,溪洛渡派出所接到刘某某电话报警称,自己在永善县城经营的理发店门前的灯箱,被两个喝了酒的小伙子给损坏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处置,并将两名行为人传唤接受调查。
经查,事发当时,家住永善县溪洛渡镇的金某某与刘某等人在县城一酒吧喝酒后,无故将刘某某理发店门口的广告灯箱玻璃踢烂。随后,金某某又爬上冉某某停放在天苑广场门前街道上的轿车引擎盖、车顶等部位踩踏,并摆“耍酷”造型要求同行人员拍照取乐。
目前,永善警方已依法对违法人员金某某和刘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和8日的处罚。
绥江男子酒后多次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并辱骂警察被拘12天
2017年10月24日晚,绥江一男子王某喝醉酒后,连续恶意拨打了8次绥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110报警电话,甚至在电话中还辱骂民警,严重扰乱了接处警工作的正常秩序,25日,王某被绥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2日,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4日晚10时41分,绥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110报警电话响起,值班民警接起后却被对方挂断;时隔2分钟后,该男子再次打来电话,值班民警接通电话后听到对方在骂人,民警以为对方在与别人吵架,便劝说对方:“您冷静一下,有什么事可以帮你的忙。”可对方却仍然在骂,时间持续10多秒后男子将电话挂断;之后5分钟时间内该男子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并对值班民警继续进行辱骂,不听值班民警的解释和劝阻,严重扰乱了接处警工作的正常秩序。25日上午,接到绥江县公安局指令后,中城派出所民警经走访调查,在辖区一民房内将王某抓获。
经查,王某对其于24日晚多次拨打巡特警大队110报警电话并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
俗话说
饭能多吃化可不能乱讲
管不住嘴乱说后果可是很严重滴
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10
110报警电话是公安机关为实现快速反应、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密切警民关系、服务群众而设立的一个报警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公民报警和紧急求助,是维护治安、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但是,公民经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不要随意拨打110,更不能无事拨打110取乐或恶意骚扰。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会长时间占用报警线路,导致真正需要报警求助的电话不能及时接通,延误警情受理。对于不听劝阻多次恶意拨打110、谩骂接警员,甚至报假警、扰警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