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1-31 17:29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王永富)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云南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因私自处分公司财物,被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潘某系云南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在玉碗镇进行探矿作业,受市场调节,该公司停止探矿,撤走施工人员并将探矿场地交由当地村民李某看管。公司在探矿过程中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当地村民,经本院审理,尚需支付洪某等三人义务款36万余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潘某送达了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潘某授意,当地村民李某将其看管的属于被执行人云南某矿业公司的一台装载机出售并将款项用于折抵自己的看场费。经查,李某看管被执行人工地的劳务费并未经法院审理确认。鉴于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公司财产,至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现已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