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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既抓黑组织,也抓“保护伞”

 2018-01-30 11:13  来源:昭通新闻网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学专家认为,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专项斗争问题找得准、根源挖得深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这类犯罪出现了新的动向,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城镇乡村仍很严重。由于这类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交织,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说,古今中外,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哪一级政府,想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就必须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环境的破坏是其他犯罪不可比拟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分必要,是党中央的一项英明决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看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找得准、根源挖得深、措施想得全、力度用得猛。有三个特点:一是目标明确,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二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相结合,看到了基层黑恶势力与腐败之间的共生关系;三是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着力打击黑恶势力。


形成并长期坚持依法惩处的态势
  扫黑除恶,如何做到除恶务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除恶务尽根本在于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空间。“应当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政法机关,政法机关要善于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行业管理漏洞,通报相关部门。”王进喜说,对开展斗争过程中发现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问题,要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该出台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解释,需要立法、修法的,应当立法、修法,形成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刘明祥说,扫黑除恶必须依靠群众,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严格依法行事。要充分认识到,对黑恶势力犯罪不可能依靠一次专项斗争就取得一劳永逸的胜利,而是要通过此次专项斗争,形成依法惩处的态势,并能长期坚持下去,使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只要一发生,就会依法受到惩处。同时,还要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土壤和空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扫黑除恶的根本目的。

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扫黑除恶’与以往的‘打黑除恶’相比,一字之变,彰显了理念的变化。从‘打’到‘扫’,更强调依法处置,扫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土壤。”时延安说。

“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建设基本完备,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王进喜说,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政法各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案,既要坚持打击犯罪,又要坚持保障人权,特别是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源头做起,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近年来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发生很大变化,有组织犯罪的实施更多是通过网络进行,如果不打早打小,后果不堪设想。一些私营企业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为黑恶势力把持,但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合法经营的,要注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一些黑恶势力把持的农村,更应关注农村自治组织的重建,避免形成基层治理的‘真空’,在组织、能力建设方面要及时稳妥地推进。”时延安说。

(据《人民日报》2018年1月28日第4版,原标题《依法严惩 构建长效机制——法学专家热议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者:《人民日报》记者徐隽)

来源: 党建网微平台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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