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1-16 17:06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
关于逾期未处理被扣留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拆除;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拆除;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对扣留的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公告如下:
以上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到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我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