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1-16 10:13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乐华方 代辉)2017年12月27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新类型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郑某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1月8日,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被告人郑某卿于2012年6月起,先后向中国邮储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等五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上述信用卡多次取现、消费,逾期后经上述五家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欠款,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2612.96元。金融部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郑某卿在过境白云山边防检查站时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透支的行为,透支的款项,已被其挥霍一空。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通过其亲属分别向上述五家银行的信用卡内存入人民币共计72045.16元,用于偿还其恶意透支的所有欠款及孳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卿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通过其亲属偿还了恶意透支的所有款息,给国家造成损失较小,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卿曾自购工程机械承包工程,因随意挥霍,入不敷出,才导致恶意透支。
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缓解经济上的暂时危机的必备之物。在卡内无存款时,可以透支现金,对急需用钱的人士来说极为方便,但如果不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那造成的后果就是被银行拉入“黑名单”,甚至像郑某卿一样触犯刑律,到那时,悔之晚矣,信用卡虽好,且用且珍惜。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