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12-23 17:13资料图:2015年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李敏军 摄
什么是刑法中的“偷盗婴幼儿”?如何区分正常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针对这些实践中认识不一、甚至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2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不满一周岁的人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上述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上述负责人指出,此次《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民警向小朋友发放反拐常识画册。陕西警方 供图
藏匿转移被买儿童,不可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负责人对此指出,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医疗机构等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还明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谈及上述界定,该负责人指出,《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资料图:受害者与亲人抱头痛哭 程景伟 摄
如何区分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
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该负责人称,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当然,实践中情形很复杂,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产、感情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拐妇女自愿留下共同生活的,收买人也要受罚!
现实中,一些被拐卖的妇女,已经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该如何处理?
对此,《解释》第五条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记者 马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