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3-03 08:44温逸华
随着离婚率逐年增长,许多离异父母基于各种理由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现象也在逐年增长。这种增长现象的背后不但有损个人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能力,从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看,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竟成了法院执行工作难点之一。来看几组数据:笔者所在法庭2013年共受理执行案件共26件,其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案件6件,占执行案件的23.07%;2014年共受理执行案件共32件,其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案件9件,占执行案件的28.13%;2015年共受理执行案件共45件,其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案件13件,占执行案件的28.89%。透过这些数据看,该类案件所占比例虽然不高,但强制执行难度较大。因为抚养费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仅仅涉及到金钱的支付,更多的是亲情的处理,这也就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但温情执行难度又较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费通常需要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仅仅简单依靠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被执行人心理的逆反,更会让后续的执行难度增加,而且这类案件会长期持续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子女心理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笔者想简单说说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的原因及粗略对策。
一、难以执行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在我国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加之当前受“以人为本”的歪曲理解,很多被执行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能拖则拖,能推则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一经送达,就匆匆溜之大吉以规避执行;有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却采取躲避、耍赖、拖延等手段消极执行、抗拒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教唆、怂恿家人及邻居辱骂、围攻、殴打执行员,毁损执行装备等。或者干脆离家外出务工,频繁更换打工地点,从而音信皆无。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都是一大难题,父母不配合拒绝代为签收,由于法律对同住成年家属的界定很难操作,致使留置送达无法操作。被执行人一年可能就春节回来一次或者几年才回来一次,且正逢法院放假期间,而难以执行。即便是执行干警放弃休息和加班加点工作但是遇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的,也可能不会马上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2、当事人外出。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当前打工经济对人员流动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很多离婚案件在诉讼阶段达成的协议通常不会立即兑现,离婚后转眼外出务工,而务工的地点不固定,导致执行难度很大。
3、直接抚养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案件过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教育诱导出现一定的问题导致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诸如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些申请人错误地认为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所有,被执行人不应该干涉子女的生活,因此他们会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有意拒绝、干涉被执行人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被执行人探视子女时申请人提出自己必须在场的要求,或者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时间的长短由申请人来定,更有甚者直接不让被执行人探视子女,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所以很多被执行人会提出要先探视子女再支付抚养费,从而激发了被执行人心中的不满情绪,以探视权得不到实现为由拒付抚养费。另外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面前经常讲另一方的不足或者坏话,这类现象归纳起来就是直接抚养方存在过错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4、离婚后经济确实困难。离婚时通常经济条件好一点的会直接抚养子女,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经济较差些。受工作的不稳定性、工资普遍不高、物价飞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一般,甚至有的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焦头烂额,此类现象很突出,离婚后很多人因为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经济十分困难。此类现象中被执行人通常是女性或者是嗜赌成性的男性。当然也遇到过吸毒的被执行人。此类原因有很多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也有社会因素。而另一特殊的群体就很具体了,那就是对于身有残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被执行人通常是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5、故意拖欠现象突出。此类现象主要是离婚前对方有过错,因心存怨恨导致不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也有的是因为离异双方的矛盾、斗气等原因,被执行一方认为抚养费会让前夫(妻)受益,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抚养费。
6、有意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前,以高额子女抚养费作为离婚的条件促使对方同意离婚。为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对抚养费主动愿意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超过其履行能力范围,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操作。而一旦达到目的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选择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寻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抚养费执行的难度,也有将财产恶意转移到他人名下,制造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假象,导致抚养权利得不到实现。
7、来自新的家庭成员的影响。离婚后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在新的环境中有新的配偶或继子女或新的家庭成员。想兑现自己原来子女的抚养费又担心新的家庭成员不高兴或者反对,也有新的家庭成员直接反对给付的。
8、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影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法院强制执行质量,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就要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把好质量关。笔者没有指责谁的意思,只想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现象予以分析。有的生效裁判文书对抚养费给付情况表述混乱,不够严谨,如“给付抚养费”直接表述为“给付生活费”,调解书中随意列出“教育费、玩具费、医药费、旅游费……”不够严谨的现象,这些费用导致给以后执行工作留下隐患;或者对抚养费规定不明确或超过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范围,导致后面的执行工作无法操作,执行容易引发矛盾。
二、几点粗略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无论是诉讼中还是诉讼外,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那些缺乏法律知识,有法不信法,有法不依法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电影、报纸、网络等媒介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法律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曝光其不愿履行子女抚养费的行为,让社会评价。
2、疏导是关键。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执行方式。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在处理这类执行案件时,执行法官常常还要担负起心理疏导师、矛盾调解员、社会教育者等多重社会角色的责任,对执行法官办案执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执行手段要积极采取,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惩罚措施。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具有不稳定性,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支付义务,因此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被执行人给予相应的司法拘留、罚款措施,严重影响未成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熟人办熟案。子女的抚养费案件几乎是分期支付类型,执行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分期执行。以后的多期抚养费的执行。要为以后抚养费的执行奠定好执行基础,在分配执行案件时,尽量的将一个人分多期申请抚养费的案件分给一个执行员执行,有利案件更好执行。
5、加大调解力度。家长离婚已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双方当事人再抚养费发生争执,必将带给子女更多的痛苦,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调解工作,尽全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尽量做双方的工作,能够一次性兑现更好,不能一次性兑现的尽量要求其提供担保。
6、协调社会救助。对于因客观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现状,法院可以针对个别情况进行救济。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社会各界关怀下一代的责任。对于个别案件,因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无力支付抚养费而造成被抚养人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救济或者垫付,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7、社会保险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从很多报道上获悉,很多地方在探索保险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强制要求离婚双方为未成年子女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和身体健康不受到损害,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8、如果条件允许,笔者个人认为,对于逃避执行的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冻结他的身份证,使得他(她)在外无法使用身份证而回来履行义务。
执行难是所有法院人的共识,什么归纳都无法完整的诠释此类执行案件的个中复杂情形,只能是在执行过程中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灵活解决纠纷,强化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沟通与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为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双方沟通努力。加强对给付抚养费一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也要进行正确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