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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14:01本报讯(通讯员 易红)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传来喜讯,镇雄检察院民行部门承办的“镇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怠于追回国家新农合资金检察建议案”获得表彰,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2014年8月底,镇雄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对法院民事调解案件开展审查中发现,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及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的四个当事人涉嫌违规报销新农合资金10余万元。《镇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有第三者承担医疗费的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范围。”四个当事人违规报销新农合资金的行为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理应追回。镇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好审查职责,致使新农合资金流失10余万元,属于怠于履行职责,应当监督。
镇雄检察院民行部门对案件审查后,向镇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四个案件当事人违规报销的10余万元新农合资金。镇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个当事人返还违规报销的农合资金。2014年12月, 收到法院判决后,四个案件当事人已全部返还违规报销的10余万元。
案件办结后,为解决因信息不通而导致违规报销新农合资金的情况再发生,堵上新农合资金的漏洞,镇雄检察院邀请县人大、纪委、法院、交警、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民行检察工作新农合专题座谈会”,就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集体性食物中毒等造成人身伤害住院的,交警部门、医院、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三者之间在信息共享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明确了法院今后在审理和调解此种类型的案件时,若受害人报销了新农合的,应通知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5年以来,座谈会精神得到有效贯彻,镇雄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新农合资金的案件时,一律通知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规报销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切实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