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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意愿需谨慎 小心侵犯名誉权

 2015-12-05 19:50  来源:

本报讯 (通讯员 商晓丽)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人们对其权益的维护意识明显提高,近日,法院就审结一起发生在邻里间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杨某、李某、陈某系X小区业委会管理人员并领取报酬,被告张某、刘某、赵某系小区住户。“业委会”在向小区住户发出上调物管费的意见稿后,三被告在小区公示栏处张贴一份《关于暂缓交纳管理费的倡议书》,倡议书内容载明“业委会”乱发补助、乱吃馆子、侵吞业主资金、强行加倍收取费用等字样,《倡议书》署名为三被告。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本案中被告方对小区上调物管费有意见遂张贴倡议书并提出管理意见,实属好意,认为小区账目存在问题也系合情合理,但未采取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方式解决问题,在未经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下,便在小区内张贴《倡议书》且内容载明有对原告名誉有损的字样,其行为给三原告的名誉带来了损害,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由三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宣判后,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的向被告方释明法理后,被告方服判,并表示其行为的目的只是表达意愿而非针对个人进行恶意攻击,也未料到其小小贴海报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名誉,引发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官司”。考虑到双方系同一小区住户,为方便日后共同生活,法官向原告方做了思想工作后,原告方表示理解,并当场放弃判决书中被告须履行的项目,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桩因贴海报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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