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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奖励条令》明年施行

 2015-12-04 19:26  来源:

公安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签发第135号令,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新版《奖励条令》”)。记者了解到,这是公安部自2003年以来首次对《奖励条令》进行修订,新版《奖励条令》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版《奖励条令》在遵循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不一致的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确保新版《奖励条令》既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体现公安奖励特色。新版《奖励条令》进一步突出服务基层一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奖励从严的奖励原则,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特殊情况下简化奖励审批程序、扩大奖励比例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紧密配合实战、及时开展表彰奖励特别是开展战时奖励提供了政策依据。新版《奖励条令》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时效性不强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措施,并充分吸收借鉴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各环节和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规范。新版《奖励条令》对有关条件、程序、时限、比例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各项工作内容明确、程序规范、要求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

据了解,2003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有98名民警被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1088名民警被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有24万多个(次)集体荣立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99万多人(次)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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