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 3男子盗墓落网

 2015-11-13 07:24  来源: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振宇 洛阳铲、千斤顶、撬棍…专业盗墓工具的使用,踩点、寻穴……这些《盗墓笔记》里的剧情,有了现实版的演绎。

今年4月中旬,余某对周某说去盗墓有搞头,为盗取古坟里可能埋葬的金、银、玉石等物,周某同意了。周某骑摩托车载上余某到永善县青胜乡六马厂、桃子坪查找到一座老坟。周某邀约李某共同盗掘,李某准备了一把探墓用洛阳铲、一把挖土用铁铲和一个千斤顶,周某把洛阳铲拿回家磨锋利,后又找来两根撬棍(钢条)、买了三个口罩和三双手套。

农历3月3日晚,余某等3人用编织袋装好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骑着摩托车来到事先采点好的古坟处。等到次日凌晨1时许,由余某放风,其余两人轮流开挖古坟,当用千斤顶去顶一块硬石块时,石头没有被顶起,李某说是千斤顶坏了,当晚回家。次日晚10时左右,三人又带着调试好的千斤顶、铁铲等物,再次来到桃子坪古坟处,掘坟过程中,有人打电筒照射过来,三人来不及收拾盗墓工具,抓起千斤顶拔腿就跑。

当三人骑上摩托车逃往桧溪方向时,在六马厂撞到一辆皮卡车,被皮卡车上的人拦住不准走,三人将千斤顶、摩托车等物丢下,挣脱后逃往一座山上躲藏。次日,余某被追赶到的群众抓住,周某在山上躲藏了三天,因饥饿难耐出来后,被群众抓获扭送到派出所。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余某、周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掘具有一定历史和艺术价值清代道光六年的张氏古墓葬,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余某、周某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余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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