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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16:16刘英团
“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为廉矣”。“廉”,既是人对财利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生态。有“廉”即有“贪”,“贪”是“廉”的对立物,“贪”不仅使人堕落,还会导致政权毁灭。因权臣费仲接受周人贿赂,被释放的周文王灭了商纣王朝。周厉王因重用贪臣荣夷公而被臣民赶下台,周幽王因贪享乐、重贪臣而身死国灭,把“赫赫宗周”给断送了。
“贪”,国之大害。《诗经》把贪官污吏比作“硕鼠”,晏子更是比作“社鼠”、“猛狗”。“馋夫佞臣在君侧,若社之有鼠也”,“左右为社鼠,用事者为猛狗,主安得无壅,国安得无患?”。《周礼·天官·冢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就是说,官员的政绩考核,惟“廉”乃“吏之本”。
廉,为官为政之基。正如孔子所言,“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墨子认为,社会之所以“淫暴寇,乱盗贼”,“根儿”就在官员“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所以,历来的开明之世都严于奉法治吏,对贪官污吏的渎职失职行为,无不给予严惩,轻则降级、革职、留任、罚俸、强制退休,重则以律治罪。如,唐以后的律文无不明确规定,“应贡举而不贡举,以及贡举非人,一律治罪”。举荐不但是法定义务,还要有一双“慧眼”。举荐非人,也是治罪。
廉,治国治民之纲。“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孟子比韩非子说的更透彻,甚至有点“危言耸听”。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而“廉”的根本在于法治,“法者,天下之大道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法律是治国惩贪的总法则,只有“正法以治官”,才能使“百吏畏法循绳”。历史上的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都与“正法治官”分不开。反之,法纪不行则吏治败坏,乃至王朝覆灭。所以,“廉者,政之本也”,犹如“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矣”。如果“硕鼠”不除,则是“国之常患”。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色塞尔·P·亨廷顿曾指出:“要减少腐败,一方面要把官员的行为规范标准降低到恰当的程度,另一方面需要使官员的行为有所改善,以适应这些规范”。如何使官员的行为有所改善?从战国时就设立的御史之职功不可没。尤其是魏晋以后,御史不但可以“风闻言事”,还“掌邦国刑典宪章之政令”,不但有权弹劾百官,还参与大狱的鞫讯。明清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巡按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当然,尽管御史的任免不受吏部的干预。但如果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不但要免官,还要处以重罚。从文献资料中不难发现,弄权玩职的御史被拉出午门立斩的不在少数。对于监察御史的作用,唐睿宗有段精彩的点评:“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
贪敛钱财,毁家害国。唐太宗李世民曾言,“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字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视小得而大失者也。昔公仪休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且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李世民的论述纵然是放在今天,也不乏积极意义。所以,还以李世民在《论贪鄙》中的话告诫为官为政者,“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复巢于木末;鱼藏于水,犹恐其不深,复穴于窟下。然而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居高位,食厚禄,当须覆中正,蹈公清,则无灾害,长守富贵矣。……然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卿等宜思此语为鉴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