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丨昭通这个地方公租房可申请了!

 2018-07-23 09:30  来源:昭通新闻网

永善县城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规范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根据《永善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永政办〔2017〕85号),结合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房源

(一)本次配租房源位于民荣苑小区595套(民欣苑保障房小区后面),框剪结构,分为普通房和电梯房,共五种户型

(二)民雅苑实行预分配842套(西北片区),框剪结构,为电梯房,共二室一厅一厨一卫(A1户型59㎡、A3户型54㎡、B1户型56㎡)、一室两厅一厨一卫(A2户型42㎡)、一室一厅一厨一卫(B2户型42㎡、B3户型48㎡)三种户型结构六种户型。

申请人根据符合共同申请人的人数进行户型申请。申请家庭为单身人士的户型申请只能申请单间配套(即一厅一厨一卫),申请家庭人数为两人的可申请的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申请家庭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可申请的户型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请租住保障房地点。因民雅苑小区(西北片区)正在建设中,实行预分配,在保障对象取得摇号配租房源后另行通知具体入住时间。

房源如有变动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公布。

二、保障对象范围

(一)申请人户籍属于永善县城区景新、校园、新华、玉泉、永进、振兴、溪洛渡、农场八个社区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常住家庭(含农转城家庭、单身人士、失独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以及两女结扎家庭)。

(二)申请人属于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本地离退休人员、溪洛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包括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溪洛渡镇范围内大学生村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在职在编人员

(三)在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云南省籍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城家庭、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

(四)在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非云南省籍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个体工商户。

(五)在全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经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不属于城区户籍但属于溪洛渡镇户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特殊人群。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三、保障审核对象

(七)县人民政府从县外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收入和工作年限限制。

三、保障审核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也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以团租公租房方式统一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及户型要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须有其子或女为共同申请人(无子女的除外)。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未婚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户籍为县城区八个社区范围内的35周岁以下未婚的,其父母为共同申请人。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共同申请人户籍为县城区八个社区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常住家庭(含农转城家庭、独生子女以及两女绝育家庭);

2.共同申请人与原申请人为父母、子女关系且为独立户口簿;

3.共同申请人独立户口簿登记的户籍人口与原申请人户口簿登记的户籍人口之和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4.共同申请人独立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作为新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资格审查

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和家庭人均收入不得超过5300元(家庭收入具体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正在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家庭人口中享受城镇低保人数计算相应租金。

在永善县辖区内工作或生活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县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拥有商铺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商铺财产累计价值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无房产转让行为,或转移住房建筑面积和价值总和分别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商铺财产累计价值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四)家庭未享受福利分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小于12万元(含12万元);

(六)属离婚家庭的,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距申请之日3年以上(含3年);

(七)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累计小于15万元(含15万元)。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申请,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且填写表册清晰整洁,严禁涂改,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取消申请资格。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个人年收入、工作单位和申请人承诺等内容);

(二)身份和户籍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流动人口的同时提交《云南省居住证》(无居住证的由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以及永善外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拥有私人房产(含商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作、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临聘人员提供相关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作单位的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六)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军人退伍证明、低保领取证明、残疾证明、劳模证明、英模证明、见义勇为证明、军烈属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证明材料等)。

六、申请管辖

(一)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属永善县城区户籍(景新社区、校园社区、玉泉社区、永进社区、新华社区、振兴社区、农场社区、溪洛渡镇社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

(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属永善县城区户籍的向工作单位或其稳定职业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如工作单位或其稳定职业所在地属于县城规划区但不属于县城区所属社区管辖的向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三)县城区政府部门、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职工统一申请的可由工作单位指定经办人持介绍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统一交工作单位或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四)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属永善县城区户籍但在全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经县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向振兴社区进行申请;

(五)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属于城区户籍但属于溪洛渡镇户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特殊人群向振兴社区进行申请(此类特殊人群不受就业条件、工作时限的限制)。

七、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初审和初审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予以登记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并退回申请,初审结果进行为期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受理单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报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复审。溪洛渡镇人民政府接受受理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复核,并提出复核审查意见。经复审符合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联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溪洛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报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各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联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四)公示。联合审核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联审情况及申请人的审核结果在固定宣传公示栏和有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申诉。公示期间对受理的举报、申诉经核实不属于保障对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八、租配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特殊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采取电脑摇号抽签的方式予以配租。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公证、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的房屋,摇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房屋配租确认通知书。

“特殊优先”就是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中,具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摇号抽签,直接予以配租,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家庭、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在本县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不参加摇号,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直接配租相应户型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重度残疾家庭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

九、电脑摇号配租流程

(一)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溪洛渡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做好现场电脑摇号配租工作。广电部门负责现场录像和宣传报道,公证处负责现场公证,邀请纪委、监察委现场监督,各社区及保障房申请家庭代表参加现场摇号。

(二)电脑摇号采取房源户型与申请家庭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批摇号,有多少套房源户型就设定多少个号码,由摇号系统自动摇号,摇号结果后现场进行公证。未摇到房屋的申请人在5日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更换房源户型、房源地点的申请,方可参加摇号后所剩房源中相对应户型的再次摇号(具体摇号时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另行通知),申请人有两次申请变更房源户型、房源地点的机会。如果没有剩余房源或不愿意调整申请户型的,按照轮候制度执行,待有相应房源时再行摇号配租。

(三)摇号配租确定房源后,为了加强保障房管理,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前必须签订《承诺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则上不予私自换房,根据实际若需换房,必需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换房。

十、租凭管理

(一)获得配租的申请人根据公示时限要求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配租确认通知书,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入住。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同时在本县两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对本次摇号后未获得配租权的家庭或单身人士,进行轮候管理。

(二)租金标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或单身人士,租金为3元/月/平方米;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保障家庭中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租金按照家庭人口中每1人享受城镇低保给予20平方米每月1元/平方米的优惠,其余面积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以此类推。

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有国家公职人员、聘用人员的不予优惠。

(三)承租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按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入住后发生擅自装修房屋、私改乱拆、破坏室内外设施或拒不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不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退房等违反永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履约保证金慨不退还且承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租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租赁合同,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五)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资料骗租公租房被核查属实并纳入五年不再受理的有关企业再次为他人出具相关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并从查实之日起计算,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予受理。如出具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已配租住房的,由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负责该申请人骗租房屋的清退。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3.破坏、擅自装修或改变所承租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住房的;

6.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九)为加强规范和管理,建设和谐、平安、文明、卫生小区,永善县县城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配租入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必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时间预安排

(一)申请时间: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5日;

(二)初审公示时间: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6日;

(三)复审时间: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8日;

(四)联审时间: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1月11日;

联审公示时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五)摇号配租预计时间在2018年12月底前。

(根据申请量和审核情况,如有时间变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住建局向社会另行公布);

(六)租房合同签订以及入住时间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通知。



永善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对象

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下列群体:

1.户籍属永善县城区景新、校园、新华、玉泉、永进、振兴、溪洛渡、农场八个社区的常住家庭。

2.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本地离退休人员、溪洛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大学生村官)就业人员(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县人民政府从县外引进的特殊人才不受户籍、收入和工作年限限制。

3.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4.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非云南籍省外来务工人员。

5.在全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经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其他特殊人群:军队随军家属、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残疾人。

7.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永善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符合条件

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2.收入条件:根据每批公租房配租方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辖区内工作或生活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县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县人民政府从县外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收入和工作年限限制。

3.住房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拥有商铺的,其人均商铺价值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房屋价值由申请人提供的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有房产转移住房建筑面积和价值总和分别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商铺财产价值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4.车辆条件: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小于12万元(含12万元)。

5.工商注册条件: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6.家庭未享受福利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属离婚家庭的,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距申请之日3年以上(含3年)。

8.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申请的,需有子或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无子女的除外);县城八社区35周岁以下的未婚单身人士申请的,需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



永善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所需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1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格式文本);

■原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流动人口的同时提交《云南省居住证》以及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3

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拥有私人房产(含商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4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5

工作、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合同工需同时提供相关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工作的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距申请之日止往前推算已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云南省籍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至申请之日起至少已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6

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7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军人退伍证明、低保领取证明、残疾证明、劳模证明、英模证明、见义勇为证明、军烈属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证明材料等)。

■原件

■复印件

1份

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注:申请中需提供的所有的资料都必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核查后缴纳复印件(对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需缴纳原件),复印件需签署提交人与提交时间并加捺手印。

永善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的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并从查实之日起计算,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予受理。如出具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已配租住房的,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负责该申请人骗租房屋的清退。

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3)破坏、擅自装修或改变所承租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住房的;

(6)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5.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后却拒不腾退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昭通日报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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